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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防科工委关于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10-30     来源:     阅读数:
 

 

 

 

河南省国防科工委关于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民爆生产企业:

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防科工委《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工业炸药生产线电子监控系统设置安全技术条件(试行)》、《全国民爆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关于改性铵油炸药安全技术与生产线建设的指导意见》和《关于粉状乳化炸药安全技术与生产线建设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的有关规定,规范企业生产行为,确保企业安全生产,现将有关要求进一步明确如下:

1、凡是没有取得生产许可的产品,一律不得生产。2007年已排生产计划,但未获得生产许可的产品,从即日起一律停止生产。

2、对已获得生产许可,未获得安全生产许可的项目(如增加品种、扩大能力等),须经我委验收并批准试生产计划后方可进行试生产。否则,一律不得安排生产。

3、按照国家对工业炸药生产线电子监控系统新的要求,工业炸药生产线要实施全天24小时连续监控,电子监控的录像数据应保存3个月以上。凡达不到上述要求的,一律停产整改。整改完毕,报我委验收合格后方可组织生产。

4、根据国防科工委委爆字〔2007103号文的要求,企业应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以及安全生产交叉大检查中发现的隐患进行整改,并在今年年底前整改完毕。对于不符合标准的企业必须实施停产整改,经我委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5、各企业要严格对照《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和工业炸药安全技术与生产线指导意见的要求进行整改,并严格把握时间进度(对照新规范的整改须在200891日前完成、粉状乳化炸药生产线在2008930日前整改完毕、改性铵油炸药生产线在20086月底前整改完毕)。到期尚未整改完毕的,一律停止生产。

6、各企业要严格按照上述要求,该停产的要立即停止生产,须停产整改的要及时停产整改,在确认整改完毕后方可恢复生产;对于应当停产而不停产或不按规定停产整改的,一经发现,将按照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七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