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防科工委关于 民爆生产计划安排的指导意见 民用爆炸物品由于其本身固有的易燃易爆特性,国家历来严格控制,作为国家严格管理的高危产品,民爆产品的生产计划管理是不可或缺的,它是政府宏观管理的重要手段,是避免盲目生产、突击生产,确保企业均衡生产、安全生产的有效行政管理措施,对限制和淘汰落后产品,促进产品升级换代;对调控新建生产设施的初始生产规模和事故后企业有序渐进的恢复生产能力具有重要的作用。因此,计划管理是十分严肃的行政管理手段,在今后的相当时期内依然要延续这一行之有效的管理措施。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管理办法》及行业的有关法规、政策,为进一步强化行业计划管理,提出如下指导意见,望各地民爆安全监管部门和生产企业严肃对待,认真遵照执行。 一、生产计划安排以国家许可安全生产能力为基准,以市场需求为依据,以保证安全为前提,采取适度倾斜政策,扶优扶强,扶优限劣。 二、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鼓励企业引进先进管理理念,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升管理水平,做大做强,向生产、配送、爆破服务一体化模式发展,提高河南民爆行业在全国的地位。 三、鼓励企业加大安全和科技投入,以提高本质安全水平和产品科技含量,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四、鼓励企业加大人才培养投入,加快人才队伍建设,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五、企业的生产计划每年年初由我委按国家安排生产计划的80%下达给企业,其余20%作为调控指标,用于奖励安全生产、产品质量、人才培养、综合管理等方面的先进单位和我省的优势企业。 六、在全国及省级组织的安全大检查、质量抽查活动中成绩突出的企业;在安全管理、科技创新等方面成效显著的企业,在安排下年度生产计划时,分别给予不超过本企业年度生产计划5%的奖励。在全国或省级主管部门组织的质量抽检中,产品质量(主要指标综合)列前三名的,下年度分别奖励不超过该企业本产品年度生产计划的3%、2%和1%。 七、受奖励企业各项奖励之和,加上原排产计划总计不能超过国家安全许可生产能力(单个品种计算)。 八、对于发生事故的企业,除按国家规定进行处罚外,停产整顿时间段内,所占年度生产计划的份额(年计划除以12个月)从该单位年度生产计划中扣除,且当年不再追加生产计划,第二年按不超过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的70%排产。 九、对超出国家许可的品种、产量生产销售的;违反安全技术规程生产作业的;产品质量等不符合相关标准的;违法、违规销售民爆产品等,每发现一项,扣除不低于第二年生产计划的5%。 十、发现存在有超时、超定量和超定员生产的除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外,视情节扣减该生产线生产品种当年剩余生产计划的5-10%,当年不再追加生产计划。 十一、对安全管理、质量管理方面存在严重问题被国家民爆局或我委立案调查已结案的,视情节轻重,扣减该企业全部生产计划的5-10%。当年不能结案的不再安排下年度生产计划。 十二、对出售无标准产品或不合格产品的;未按标准组织生产,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安全事故或给用户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在国家或省级主管部门组织的质量抽检中,产品主要性能指标不合格的企业。除按国家规定进行处罚外,视情节每项扣减该产品年生产计划的1-3%。 十三、对未按规定在专用仓库设置技术防范设施;未按规定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或者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致使账物不符的;或超量储存、在非专用仓库储存、违反储存标准和规范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除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外,视情节每项扣除生产计划的1-3%。 十四、违反电子监控系统操作规定,造成电子监控记录被修改、删除,或不能正常工作的,一经查实除按相关规定处罚外,扣除年生产计划的5-10%。 十五、以上扣除项,可累计扣除,直至扣完为止。当年能扣除的,当年执行;当年不能扣除的,次年在安排生产计划时扣除。 二○○七年十二月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