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局关于印发
《河南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豫国民爆【2010】38号
各市级民爆物品安全监管部门、各民爆生产企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建设项目的管理,规范有关工作程序,提升管理水平,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办法》,我局组织制定了《河南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九日
河南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确保民用爆炸物品(以下简称民爆物品)生产安全,规范民爆物品生产建设项目设计评审、试生产安全条件考核和验收管理,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民用爆炸物品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辖区内民爆物品生产建设项目的设计评审、试生产安全条件考核和验收的管理。
第三条 国家对民爆物品建设项目实行严格管理,未经批准的项目不得实施。
企业提请河南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局(以下简称省国防科工局)组织专家对民爆物品建设项目初步设计进行审查的,省国防科工局根据项目的性质、内容等情况,决定是否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对安全生产有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省国防科工局可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其他项目,告知企业可聘请专家自行进行审查。
省国防科工局负责对生产线及现场混装作业建设项目的试生产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考核,批准试生产计划。试生产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试生产计划为许可能力的10%~20%。
省国防科工局负责企业对现有生产线不增加生产能力和不改变产品品种进行的局部技术改造(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等)及企业新建、改建、扩建仓储设施建设项目的验收。
第四条 民爆物品生产建设项目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采用先进工艺技术和装备。采用的工艺技术应具有民爆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科技鉴定或技术成果验收证书,不得采用国家明令淘汰及限制的生产工艺技术;新建生产线上选用的专用设备,应符合民爆物品专用生产设备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符合国家和行业关于环保、节能、产品质量等方面的法规、标准和政策。
(三)生产线及现场混装作业建设项目的设计应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可的具有民爆器材甲级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企业仓储设施建设项目的设计应由具有民爆器材乙级以上(含乙级)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五条 对民爆物品生产线建设项目进展情况实行年度汇报制度,项目建设单位每年向省国防科工局报告项目进展情况。项目建设周期一般不应超过两年。
第六条 进行建设项目初步设计评审,企业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相关产品的民爆物品生产许可证或批准文件。
(二)全套设计图纸和资料。
(三)安全预评价报告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材料。
第七条 民爆物品建设项目初步设计评审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组织评审单位从国家民爆行业专家库和我省民爆行业专家库中遴选5名以上专家(非本项目实施单位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由组织评审单位推荐,由具备同等或以上民爆设计资质且非本项目设计单位的专家担任。
(二)评审委员会应听取设计及技术转让单位的汇报,勘察拟建设项目现场,审查全部设计资料和图纸;召开评审委员会全体会议对设计方案进行评议和专家质疑,形成评审意见,并由全体委员签名。
建设项目初步设计通过评审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和施工。
第八条 生产线及现场混装作业建设项目试生产安全条件考核应满足以下安全生产条件基本要求:
(一)建筑物、消防、防雷、环保、职业卫生和锅炉压力容器等设施经专业机构检测合格或通过当地主管部门验收。
(二)安全预评价报告提出的问题得到整改、落实,初步设计评审中提出的意见和安全措施已经落实;安全评价机构进行了试生产安全条件咨询。
(三)企业应组织通过生产线内部验收,生产设备设施经调试试运转正常。
(四)具备完整的产品工艺规程、安全操作规程(含定员定量、销毁规程)、产品检验规程等技术文件和企业标准。
(五)编制了试生产大纲,人员配备齐全且经过培训合格,并持证上岗;检验、检测设备齐备。
第九条 申请生产线及现场混装作业建设项目试生产安全条件考核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相关产品的民爆物品生产许可证或批准文件。
(二)全套设计资料和图纸(包括生产线的区位图、外部距离图、总平面及竖向布置图、工艺流程图、工艺设备平面布置图、建筑、消防、防雷等图纸)。
(三)建筑物、消防、防雷、环保、职业卫生和锅炉压力容器等设施经专业机构检测合格证明或验收报告。
(四)产品工艺规程、安全操作规程(含定员定量、销毁规程)、产品检验规程和企业标准。
(五)企业试生产大纲,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人员培训及持证上岗资料。
(七)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试生产安全条件咨询报告。
(八)组织考核单位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 生产线及现场混装作业建设项目试生产安全条件考核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民爆企业申请生产线及现场混装作业建设项目试生产安全条件考核,应向省国防科工局提出书面申请,省国防科工局受理申请后,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内容等情况,从国家专家库和我省专家库中遴选5名以上专家组成考核委员会,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由省国防科工局推荐,由民爆行业工艺技术或安全方面的专家担任。
(二)考核委员会应听取申请考核单位和项目施工单位的情况汇报,勘查生产现场和生产线空车试运行情况,审查考核资料。考核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进行分析评议,形成考核意见,并由全体委员签名。
(三)通过试生产安全条件考核的项目,企业在对考核意见中提出的问题整改完毕后,写出试生产书面申请(包括考核意见中提出问题的整改情况)报省国防科工局。省国防科工局批准试生产计划后,该项目方可投料试生产。
第十一条 民爆物品建设项目验收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生产设施经试运行达到正常,连续试生产产品数量达到年设计能力的5%以上或连续生产累计达到20个批次以上;经型式检验产品的安全性能、使用性能等满足标准要求。
(二)已整改落实安全评价报告提出的问题,并由原安评机构确认合格。已落实设计文件中的安全措施。
第十二条 民爆物品建设项目验收,除提供安全生产许可申请的必备资料外,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民爆物品生产许可证或批准文件;
(二)完整的设计资料和图纸。生产线及现场混装作业建设项目应包含生产线的区位图、外部距离图、总平面及竖向布置图、工艺流程图、工艺设备平面布置图、建筑、消防、防雷等图纸;仓储设施建设项目应包含外部距离图、总平面布置图、建筑、消防、防雷等图纸。
(三)建筑物、消防、防雷、环保、职业卫生和锅炉压力容器等设施经专业机构测试合格证明或通过当地主管部门验收文件。
(四)安评机构出具的安评报告和整改落实确认证明,设计单位出具的安全措施落实证明。
(五)生产线建设项目还应提供产品工艺规程、安全操作规程(含定员定量、销毁规程)、产品检验规程、应急救援预案、批量试生产总结报告(应包含自查验收、企业标准、经济分析、技术分析、质量分析、标准化审查报告和用户使用意见等内容)。由民爆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测试合格报告。
(六)组织验收单位需要企业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民爆物品建设项目验收的具体程序:
(一)企业向省国防科工局提出验收书面申请,并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要求向省国防科工局提交建设项目验收所需资料。
(二)省国防科工局将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属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验收的建设项目,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并提交验收所需资料;属省国防科工局负责验收的建设项目,省国防科工局对满足验收条件的作出同意验收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及时组织专家现场核查。
(三)省国防科工局根据验收项目的性质、内容等情况,成立验收专家组,召开现场验收会议。专家组应从国家专家库和我省专家库中遴选5名以上专家组成,因特殊专业需要,可以聘请若干民爆行业专家库以外的专家参加。专家组组长由省国防科工局推荐。
(四)验收专家组应听取申请验收单位汇报,勘查现场,审查验收资料,确认资料的真实可靠性,抽测产品质量,进行必要质询、审核后,召开全体会议,形成专家组意见。专家组意见应由验收专家组全部专家签字。
(五)建设项目通过验收后,省国防科工局对验收结论进行审查,并及时根据情况分别作出处理:符合验收条件的,批准《民用爆炸物品建设项目验收证书》(见附件);不符合验收条件的,通知申请单位;对于整改后方可通过验收的项目,经确认达到整改条件后,再批准《民用爆炸物品建设项目验收证书》。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国防科工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0年7月9日起施行。原河南省国防科工委印发的《民用爆炸物品建设项目设计评审和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豫国民爆[2008]18号)同时废止。
附件: 民用爆炸物品建设项目验收证书
附件
编号:
民用爆炸物品建设项目验收证书
申请单位: (盖章)
建设项目名称:
验收日期:
工业和信息化部
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申请单位名称 |
|
||
建设项目名称 |
|
||
建设项目地址 |
|
||
立项批准文号 |
|
||
法定代表人 |
|
联系人 |
|
电 话 |
|
传 真 |
|
邮政编码 |
|
E-Mail |
|
许可证编号 |
|
||
建设规模 (万元) |
|
建设周期(年) |
|
设计单位 |
|
项目负责人 |
|
项目简介: |
|||
生产工艺流程简述: |
|||
主要生产设备及安全设施: |
|||
评价机构及安全验收评价结论: |
(建设项目名称)专家 组 成 员
序号 |
专家职务 |
姓 名 |
工作单位 |
技术职称 |
从事专业 |
签名 |
1 |
组长 |
|
|
|
|
|
2 |
副组长 |
|
|
|
|
|
3 |
|
|
|
|
|
|
4 |
|
|
|
|
|
|
5 |
|
|
|
|
|
|
6 |
|
|
|
|
|
|
7 |
|
|
|
|
|
|
8 |
|
|
|
|
|
|
9 |
|
|
|
|
|
|
10 |
|
|
|
|
|
|
11 |
|
|
|
|
|
|
(建设项目名称)验收专家组意见 专家组组长:(签字) 副组长:(签字) 组员:(签字) 年 月 日 |
(
省级民爆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组织验收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