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辽宁省凌源八一六厂非法销售雷管情况的通报
发布时间:2009-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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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民爆器材监督管理局
委爆字[2005]05号
关于辽宁省凌源八一六厂非法销售雷管情况的通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
辽宁省凌源八一六厂,2005年1月16日非法将30万发雷管销往山西,造成严重影响,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1月16日,辽西某厂董某和自称山西临江化轻公司(无民爆器材经营资质)的朱某来辽宁省八一六厂购买雷管30万发,在无合同和合法手续的前提下,该厂就违法将30万发雷管运往山西,在行至山西省临汾市时被当地公安机关查扣。这一事件的性质是严重的,暴露出该企业在销售活动中法律观念淡薄。目前,该厂已被停止一切经营活动,进行整改。各地生产流通企业都要从这一事件中认真汲取教训,严禁无合同或凭未经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无效合同从事民爆器材经营活动,增强法律意识,规范自身经营行为。各地管理部门要严格民爆器材买卖合用管理依照《关于民用爆破器材买卖合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委爆字[2001]76号)规定严格民爆器材买卖合同的资质审查,并加强对所辖民爆器材生产流通企业买卖行为的检查,发现违规从事民爆器材买卖活动的,一律暂停其民爆器材买卖资质,进行整顿。
请将此通报转发所辖民爆器材生产流通企业,要求对照这一事件,举一反三坚决杜绝类似事件的发生。
二00五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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