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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做好淘汰导火索、火雷管、铵梯炸药相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10-30     来源:     阅读数:
 

 

关于转发《关于做好淘汰导火索、火雷管、铵梯炸药相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级民爆器材安全监管部门、市公安局、各民爆器材生产、销售企业:

现将国防科工委、公安部《关于做好淘汰导火索、火雷管、铵梯炸药相关工作的通知》(科工爆【2008203号)转发给你们,各单位要按照通知要求,认真贯彻执行。现根据我省情况提出如下要求:

1、自200811 日起任何单位不得再生产导火索、火雷管、铵梯炸药等淘汰民爆产品。2008331日后,我省民爆器材生产、销售企业停止销售导火索、火雷管、铵梯炸药。2008630日后全省范围内停止使用导火索、火雷管、铵梯炸药。对违反规定仍非法生产、销售、使用导火索、火雷管、铵梯炸药者,省国防科工委、公安机关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或追究法律责任。

2、各单位要切实做好过度期间的民爆器材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等各个环节的安全生产工作,杜绝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要积极向使用单位推荐安全性能好、环保节能的爆破器材。在使用新产品过程中,要加强对爆破作业人员的技术培训和技术指导,熟练掌握先进起爆器材实施爆破作业的技术。

3、各民爆器材生产、销售、使用单位要再次对现存导火索、火雷管、铵梯炸药进行调查摸底,并将库存数字报市级民爆器材安全监管部门、公安机关。市级民爆器材安全监管部门、公安机关要督促相关单位对现存导火索、火雷管、铵梯炸药尽快销售和使用,并加强安全管理。三月三十日后,市民爆器材安全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要依照有关规定,根据各自职责,组织好销毁库存的导火索、火雷管、铵梯炸药工作。

 

 

 

 

○○八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