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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严查各类未经许可生产、销售民爆物品行为

发布时间:2020-08-12     来源:中新经纬     阅读数:

 8月10日,工信部办公厅发布《关于扎实做好民爆行业储存安全专项整治等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确,为深刻吸取黎巴嫩贝鲁特重大爆炸事件教训,严防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决定在民爆行业开展储存安全专项整治等工作。

来源:工信部网站

一是高度重视,切实强化责任落实。各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民爆企业要切实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责任感,深刻吸取黎巴嫩贝鲁特重大爆炸事件教训,充分认识加强民爆行业安全生产对于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社会公共安全的极端重要性。要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始终把“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贯穿安全监管、生产经营全过程,正确处理好疫情防控、防汛救灾和安全生产的关系。要严格落实属地安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认真遵守民爆行业各项法规、规章、制度、标准,不断健全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牢牢守住安全底线,从根本上杜绝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二是认真组织,立即开展民爆行业储存安全专项检查治理。各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民爆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把加强民爆物品储存安全作为当前重点工作,优先抓、突出抓、重点抓。要立即组织对本辖区生产、销售企业的民爆物品、半成品及易燃易爆原材料储存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检查∶

是否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在民爆物品专用仓库设置技术防范措施,督促企业确保有关冷却喷淋、监测报警、消防系统等装置设施完好有效;

是否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督促企业确保账目清楚、账物相符;

是否严格按规定存放民爆物品,督促企业严禁超过储存设计容量储存,严禁在非专用仓库储存,严禁相互禁忌物质混放混存,严禁在库房内存放其他物品;

是否严格落实专用仓库专人管理、看护等要求,督促企业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仓库区内,严禁在仓库区内违规用电、动火,严禁把其他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带入仓库区内,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其他活动;

是否严格按规定核定民爆物品储存量及内外部安全距离,督促企业对民爆物品储存场所开展定量风险评估,确保储存量及内外部安全距离符合民用爆炸物品工程设计安全标准。

通知要求,对存在违反上述规定行为的,必须按规定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对达不到安全要求且难以整改的,要责令关闭退出。

三是严格把关,强化硝酸铵等民用爆炸物品原材料管理。各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2〕52号)关于硝酸铵只允许销售给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和制药、制冷剂等生产企业及有关的教学、科研单位使用的规定。严禁将硝酸铵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个人和其他单位。销售硝酸铵时,必须严格依法进行证件查验审核,严禁销售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法定手续不齐全的单位或者个人。

各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把硝酸铵销售许可审批关,加强硝酸铵销售安全监管,确保账证相符、账物相符,流向可查可追溯。违规销售硝酸铵的,应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进行严肃查处;违规销售硝酸铵10吨(含)以上的,视为情节严重,应吊销其《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四是举一反三,始终保持“打非治违”高压态势。各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民爆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举一反三,进一步强化民爆物品生产、销售领域安全监管,深入“打非治违”,严肃查处各类未经许可生产、销售行为。

严禁生产企业超出生产许可的品种、产量进行生产、销售;严禁销售企业超出销售许可、购买许可的品种、数量进行销售;严禁向没有《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的单位销售民用爆炸物品;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应当严格查验相关许可证件和经办人身份证明。

严禁未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建设现场混装工业炸药生产设施;严禁未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开可证》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从事现场混装工业炸药生产;严禁超出许可限定的生产作业场所开展现场混装工业炸药生产作业。

严禁专用生产设备生产企业向没有工业炸药生产许可资质的单位销售现场混装工业炸药生产设施等相关专用生产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