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工业炸药生产线电子监控系统
设置安全技术条件 (试行)》的通知
(科工爆〔20O5〕7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民用爆破器材行政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民爆器材安全生产管理,落实2 0 0 5年民爆行业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提高工业炸药生产安全防范的技术水平,现将《工业炸药生产线电子监控系统设置安全技术条件(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便于组织和做好工业炸药生产线电子监控系统的安装和验收工作,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地要将本技术条件(试行)转发至各工业炸药生产企业,并督促企业遵照执行;
二、各地要切实负起责任,提高对此项工作的重视,积极组织好安装和验收工作;
三、各地应于2006年2月底前要完成验收工作,届时我委将组织检查,未完成安装并未通过验收的企业将不得组织生产。
二00五年七月十五日
附件:
工业炸药生产线电子监控系统设置
安全技术条件(试行)
为了预防安全生产事故,改善企业安全管理手段,实地全时间监视危险场所的工作状况,以及为发生事故后分析原因提供有效的技术支持,根据2005年民爆行业安全生产工作会议要求,参照《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089?98)等规定,特制订本技术条件。
一、定义
1、电子监控系统:是利用电子传感器、摄像仪等对危险岗位、生产设备进行同步监控并连续记录,再通过执行装置或操作人员进行及时控制的工作系统。
2、人机视频控制:是指利用摄像仪等对危险岗位、生产设备进行远程人工同步监视,监控人员根据获取的信息及时对生产现场发出报警、停止作业、启动紧急避险措施等。
3、仪表装置自动监控和安全连锁:是指利用电子传感器等对危险岗位、生产设备进行同步监控或安全保护或对应急状况实施紧急处置。
二、监视范围
1、监视工序:
(1)胶状乳化炸药(包括含退役火药乳化炸药、含乳化基质的多孔粒状硝铵炸药):乳化、冷却、敏化(包括加退役火药、多孔粒状硝铵混合)、装药、包装;
(2)粉状乳化炸药:乳化、制粉、出药、装药、包装。
(3)膨化硝铵炸药:膨化、膨化硝酸铵粉碎、连续混合(不含间断方式的轮碾机)以及装药、包装;
(4)改性铵油炸药:硝酸铵干燥改性(包括连续轮碾、气流等干燥粉碎方式)、连续混合、凉药、装药、包装;
(5)其它工业炸药监视工序可根据其生产危险性和重要性来确定;
(6)企业认为有必要监控的其他工序。
2、监视部位:危险生产工房内以上工序的主要危险岗位、关键设备工作状况。
三、监控范围
1、监控工序
(1)人机视频控制:应监控上述危险工房内主要危险工序:
(2)仪表装置自动监控和安全连锁:应监控上述危险工序的关键设备;
2、监控内容
(1)人机视频控制:监控各危险工房内(岗位)的定员和定量以及设备和物品的状况;
(2)仪表装置自动监控和安全连锁:监控危险工序关键设备的主要安全技术参数和应急状况。
四、技术要求
1、系统宜由信息采集(温度、压力、流量、影像、声音等)、传输、显示、录制和控制等五个主要部分组成,影像的记录可采用磁带录像系统或计算机硬盘录像系统;生产中的关键设备应有声音监听记录功能。各部分技术性能和安装方式应满足安全监控要求。
2、采用人机视频监控时,应能监视危险工房(岗位)的定员和定量以及设备和物品工作状态,当出现违反规定的现象时,监控人员能对工作现场发出报警,严重时可实施停止生产或开启应急设施的处置。
3、用自动监控和安全连锁仪表装置监控时,危险工序关键设备的主要安全技术参数发生异常,监控装置应能及时、有效地实现自动跟踪控制,遇有应急情况时应能完成安全处置。
4、安装在危险环境电子监视系统的设备选型(含接线盒)、电线(电缆)选择、敷设部位、防雷(含电涌、保护)接地、电源配置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089?98)、《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2004)、《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的有关规定。
系统摄像点摄像机镜头罩及云台的防爆安全性能应满足表1要求:
表1 摄像点摄像机镜头罩及云台的防爆安全性能
设置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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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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镜头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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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0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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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应设置云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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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类隔爆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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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爆炸性粉尘的F1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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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类隔爆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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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类隔爆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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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爆炸性粉尘的F1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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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水防尘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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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水防尘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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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2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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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水防尘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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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水防尘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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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主要指胶状乳化炸药、粉状乳化炸药的制乳部分。
5、系统采用设备和部件应符合现行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系统选用的各种配套设备性能及技术要求应协调一致。线缆安装方式和接地电阻值应按照《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 0 O 8 9?9 8)要求施工。
6、当工房内危险品发生整体爆炸时,应保证记录装置和记录信息不被损坏。
7、记录装置通过局域网等手段实行远程记录的,远程记录仪应与生产线同步开启。
8、记录的信息应完整,图像应平滑完整、清晰可辨,声音监听无严重干扰。
9、记录信息留存时间应不少于168小时。
五、监视设备安装验收办法
1、验收工作由省级民爆器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2、验收方式应采用现场验收方式。
3、验收前,生产企业应委托有安全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验收评价,出具验收报告。
4、生产企业在完成安装并进行安全评价后,向省级民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省级民爆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查符合要求后组织专家进行现场验收,现场验收应在接到企业申请后3 0个工作日内完成。
5、验收报告一式两份,分别交生产企业和省级民爆器材主管部门留存。
6、申请验收的企业应提供如下资料:
(1)电子监视系统摄像点及记录装置安装布置图;
(2)电子传感器、摄像仪、执行装置、记录装置等安全性能技术资料;
(3)一周以上生产现场记录;
(4)系统使用和维护说明书;
(5)有关安全管理制度;
(6)电子监视系统安装工作总结报告;
(7)企业内部安全验收报告或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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