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民爆行业开展以“四超”专项整治和“双基”达标为主要内容的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
2006年山东招远“4.1”和安徽当涂“6.16”特大爆炸事故发生之后,为加强对民爆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根据委领导的批示精神,全行业开展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取得了显著效果。为进一步巩固“四超”检查成果,并使之制度化,今年将在民爆行业开展以“四超”专项整治和以基层现场、基础管理达标为主要内容的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现就活动有关事宜部署如下:
一、检查时间
2007年6月15日起到2007年9月底结束。其中对生产企业的检查至8月底结束,对销售企业的检查至9月底结束。
二、检查内容
1.所有民爆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检查组按照《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检查方法》严格进行检查。
2.民爆生产企业的基层现场和基础管理情况。
三、检查方式
1.各省级民爆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自行组织对本地区内民爆销售企业进行检查。
2.各省级民爆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组成检查组,对全国民爆生产企业进行跨地区交叉检查,国防科工委民爆局指派人员作为检查组负责专家(具体检查安排详见附件)。
四、组织方式
1.检查组组长由各省级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同志担任,组员为民爆业务处(办)工作人员及本地区内2-3名行业专家(专家委员会成员或专家库成员)。
2.联合检查组(2个以上省级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组成)组长由生产企业规模较大的省级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担任,组员为有关省民爆业务处(办)工作人员及有关地区2-3名行业专家(专家委员会成员或专家库成员)。
3.各检查组要及时与国防科工委民爆局指派的负责专家联系,制定检查计划,负责专家参加和指导所负责地区的安全检查工作。各检查组出发前要将检查计划报送国防科工委民爆局。
五、检查要求
1.各检查组一定要严肃认真、严格检查,要做到企业一个不漏,关键工序、场所一个不漏。发现严重问题的,要提出明确的整改意见或停产整顿建议。
2.各检查组对生产企业的检查报告及检查结果(检查表须经检查组组长和负责专家签字)于9月6日前报送国防科工委民爆局及当地省级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各地省级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检查结果对生产企业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或做出停产整顿的决定。各省对销售企业的检查总结于10月6日前报国防科工委民爆局备案。
3.国防科工委将对部分重点地区民爆行业安全生产状况开展督查。
六、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肖月华 010-88581346 13911188133;
刘力强 010-88581482 13511026680。
二○○七年五月二十一日
附件:2007年民爆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分组表
附件 2007年民爆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分组表
1、东北区: 负责专家:杨家福(13911092134)
组织单位 |
检查的企业 |
北京、天津、内蒙工办联合检查组 |
辽宁(含大连)生产企业 |
河北工办 |
黑龙江生产企业 |
山西工办 |
吉林生产企业 |
2、华北区: 负责专家:乔枫革(13701289157)
组织单位 |
检查的企业 |
辽宁(含大连)工办 |
河北生产企业 |
黑龙江工办 |
山西生产企业 |
湖南工办 |
北京、天津、内蒙生产企业 |
3、西北区: 负责专家:蒋荣光(13809048237)
组织单位 |
检查的企业 |
重庆商委、广西、贵州工办联合检查组 |
陕西生产企业 |
云南工办 |
河南生产企业 |
湖北工办 |
甘肃、宁夏、青海、新疆生产企业 |
4、西南区: 负责专家:倪欧琪(13805151513)
组织单位 |
检查的企业 |
江西工办 |
云南生产企业 |
四川工办、西藏发改委联合检查组 |
重庆、广西、贵州生产企业 |
陕西科工委 |
四川、西藏生产企业 |
5、华东区: 负责专家:邱朝阳(13807313901)
组织单位 |
检查的企业 |
浙江工办 |
安徽生产企业 |
江苏工办、上海工办联合检查组 |
浙江生产企业 |
安徽工办 |
江苏、上海生产企业 |
6、华南区: 负责专家:杨祖一(13701113224)
组织单位 |
检查的企业 |
河南工办 |
福建生产企业 |
甘肃、宁夏、青海、新疆工办联合检查组 |
山东(含青岛)生产企业 |
福建经贸委 |
广东、海南生产企业 |
7、华中区: 负责专家: 徐天桂(13905614957)
组织单位 |
检查的企业 |
吉林工办 |
湖北生产企业 |
山东(含青岛)工办 |
江西生产企业 |
广东工办、海南安监局联合检查组 |
湖南生产企业 |
抄送:安监总局二司,公安部三局,中国爆破器材行业协会